(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相关现货;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或者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者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转移资金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六)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七)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套期保值申请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对已使用套期保值额度建仓的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还有权采取强行平仓,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
(二)未对客户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入金;
(四)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
(五)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
(六)挪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套用不同账户资金;
(七)任用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员工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八)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
(九)未按照规定设立结算部门;
(十)未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十一)违反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关规定;
(十二)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十三)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十四)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