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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七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内容按照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经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应当实行异地数据备份。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管理和发布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运作及内部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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