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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或者不再满足会员资格条件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业务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条 客户委托会员进行交易,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办理开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第三十三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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