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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的通知

  常用的操作应该最容易完成
  4.5 外观质量
  终端设备表面应无凹痕、划伤、裂缝、变形、霉斑;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或脱落;文字符号及标志应清楚、美观。
  报警按钮应该直观、显眼,并有一定保护措施的防止误发报警。
  4.6 技术要求
  4.6.1 天线性能
  能良好满足设备通信和定位功能的天线
  能方便船体安装

  4.6.2 通信模块性能要求
  支持GPSone定位功能的CDMA模块
  终端的通信模块应能够以IP或SMS形式传送数据
  4.7 业务协议定义
  中心发布的普通信息
  中心发布的紧急告警信息
  紧急告警的终端确认信息
  终端手动报警信息
  终端报警中心确认信息
  终端断电信息
  终端设置信息(定位间隔、报警电话、中心IP、中心短消息号码、进入监听模式)
  对应的各项回应
  中心下发:终端的位置查询
  终端上传:时间、位置信息
  中心下发:终端定时上传位置信息的指令
  中心下发:终端定距上传位置信息的指令
  中心下发:终端的各种工作模式
  4.8 数据输出接口
  IS-95A/B、CDMA2000、gpsOne enabled、AGPS、TCP/IP、PPP、SMS等。
  4.9 供电方式
  10-36 V直流电源。
  4.10 环境要求
  温度、湿度震动、防水、盐雾、长霉、可靠性要求、维修性要求、干扰和防干扰(电磁兼容性)要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符合船用设备质量检验要求。
  4.11 特服号的需求
  为方便渔民使用,在“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中设计了拨打求助电话的功能,这就需要申请一个全国统一的公益特服号码,以便沿海、近海、远海统一救助使用
  由于陆地上有特服号码110作为应急报警电话,为了实现海陆联动对特服号码的需求也较为迫切
  全国统一的特服号码可以以解决渔船离省后的救助问题
  4.12 船载终端配置要求
  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海洋渔船原则上均应配备船载终端设备。对于因船舶尺度小,可能没有合适位置安装固定船载终端的小型渔船,系统应支持小型渔船通过配备定位功能手机或其他可移动设备,通过CDMA系统的L1定位界面或其他的定位系统接口对可移动的定位终端定位,实现对小型渔船用户的定位、跟踪和救援。
  4.13 手机终端要求
  手机终端应具备语音通信、短信息收发、Gpsone定位功能(待扩展PoC功能),待机时间要求大于48小时;具有备用电池(扩展可选配件:手摇发电器);具备一定的防水、防潮设计。

  附录一:
中心机房环境要求

1 建筑结构要求


  主机房净高不得低于2.5m
  在机房的两端,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的安全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机房装修


  机房室内装修主色调应淡雅柔和,所选材料应满足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不变形小的要求。
  2.1 机房地面
  铺设600mm×600mm×35mm钢质抗静电活动地板。
  2.2 机房吊顶
  采用透气性好、阻燃、吸音并于灯具能较好配合的600mmx600mm微孔铝塑板材料。吊顶内四壁 及顶板底面应清理干净。机房净高度(抗静电地板上)应不小于2.5m。
  2.3 机房墙面
  各房间采用水泥漆墙面。
  2.4 机房门
  出入口为防火防盗门,门口装有识别人员身份的门禁机,内部的采用全玻隔断,隔断上的门采用不锈钢全玻璃门。

3 机房配电

  3.1 用电负荷
  机房共有两种用电负荷:计算机系统用电负荷和动力用电负荷。动力用电包括空调用电、 照明用电和维修用电。两种用电负荷均属于一级负荷,计算机系统中重要设备用电电源则属于一级负荷重特别重要负荷。
  3.2 供电电源要求
  机房两种用电负荷均采用TN-S系统供电
  两种用电负荷均采用市电和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双回路电源供电,在负荷末端(机房配电间内)进行双电源自动切换
  在配电间内设有计算机系统用电和动力用电两个双电源自投自复配电柜。双电源自投自复配电柜在市电断电时可自动切换至备用电源回路;市电恢复供电时,则自动切换回市电回路
  应通过UPS电源向计算机系统供电,其功率应满足机房内和各楼层弱电间内所有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用电要求,并应有一定的余量。UPS电源的备用时间应不短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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