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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上海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上海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的批复
(商产批〔2007〕31号)


上海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7年10月1日前,在上海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典、瑞士、英国、荷兰、法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出口飞机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PW4060、PW4056、PW2037、CF6-80C2、CFM56-7B、CF34-3B1、CF6-5OE2、TFE731),惯性导航仪(海关编码:9014200011,型号为HGl05OAD04、HG105OAD05、HG105OAD1O 、HG105OAE09、HG105OAE1O、HGl05OAE11、HG205OAC02、HG205OAC03、HG205OAC04、HG205OAC05、HG205OAC07、HG115OBD02)的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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