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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四川斯奈克玛航空发动机维修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四川斯奈克玛航空发动机维修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的批复
(商产批〔2007〕32号)


四川斯奈克玛航空发动机维修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7年10月1日前,在成都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美国、法国、比利时、摩洛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韩国、日本、泰国、捷克、斯洛伐克、马达加斯加、新加坡和菲律宾出口飞机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CFM56-3B1/B2/C1,CFM56-5B,CFM56-7B)的经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在本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从事出口的有关情况汇总报商务部(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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