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二)评价者
  应当经过培训并在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方面具有长期实践经验。

  (三)评价要求
  1.出于保护人类的目的,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特别是必要的动物试验)未开展之前不得进入临床试验。
  2.对医疗器械开展生物学评价时,应当按照GB/T 16886.1-ISO 10993.1给出的评价流程图开展。
  3.评价者在进行生物学评价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献资料、体外和体内试验数据、临床经验),不应当局限在生物学试验上。
  4.当生物学评价确定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委托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来进行。
  5.在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
  (1)在进行动物试验前,先进行体外试验;
  (2)按要求充分并合理地利用试验动物资源,优化试验方案,降低试验成本。
  6.应当按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对报告的要求,出具《生物学试验报告》。
  注:生物学试验报告可不与型式检验报告一起出具。
  7.《生物学评价报告》可以考虑(但不限于)包括以下方面:
  (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策略和所含程序;
  (2)医疗器械所用材料选择的描述;
  (3)材料表征
  -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
  -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
  (4)选择或放弃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5)已有数据和试验结果的汇总;
  (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四、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重新评价
  (一)在下列情况下,制造者应当考虑进行生物安全性重新评价:
  1.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2.产品配方、工艺、初级包装或灭菌改变时;
  3.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发生变化时;
  4.产品用途改变时;
  5.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时。
  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新评价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可不要求重新开展和补充开展生物学评价。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GB/T 16886-ISO 10993的系列标准重新修订后,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的声明,在该产品重新注册时,不要求补充生物学评价。

  (二)重新评价时应当尽量利用临床评价信息、临床研究信息以及临床不良事件信息来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