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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技术服务”指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包括:汽车使用的技术培训、汽车测试、保修、保修期外的维护、支持及其他。
  1.6 “保修期”指自甲方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汽车更换整车、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汽车正常使用的时期。
  1.7 “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8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9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 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 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的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汽车。
  3 合同价格
 
 3.1 乙方给予甲方集团销售折扣 。
  3.2 乙方提供的价格为完税后价格,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3.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给甲方的价格不高于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及代理商的价格,但不包括乙方销售处理汽车的情形,乙方承诺只有并非完全符合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的标准的汽车才符合本条款所称处理车的标准。
  3.4 乙方因市场原因所做的价格调整对调价日以后的汽车有效。但,在应当符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含义或原则的情况下,若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汽车向上调价则对甲方仍适用按照本合同签署之日价格及本合同的优惠规定所推导计算出的价格;若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汽车向下调价则对甲方自动适用按照该下调后的价格及本合同的优惠规定所推导计算出的价格。
  3.5 乙方调整市场价格当日即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协商并重新确定采购价格。
  4 支付和结算方式
  4.1 本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4.2 付款方式
  甲方为符合法定要求的用户采购的汽车的付款结算方式,除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代为收货及付款的情形外,均只应当由该最终用户直接与乙方付款结算,甲方不对其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及/或任何其它责任,在任何情形下乙方亦只能直接向该最终用户追索而不应当向甲方追索。
  4.3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
  5 交货
 
 5.1 甲方将采购计划订单提交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保证在其销售网络内任一代理商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交车并办理相关手续。
  5.2 运输费用及与此相关的装卸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变更交货地点而增加的费用,则全部由甲方或特约客户承担。
  6 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
  6.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汽车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乙方工厂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
  6.2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但应当符合乙方对社会的汽车售后服务承诺还应当符合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
  7 特约客户
 
 7.1 委托甲方向乙方采购汽车的单位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与此类单位有实质性联系的相关企业、社团和其他组织,上述单位为汽车的实际采购人,简称“特约客户”。甲方如为不符合特约客户条件的单位向乙方采购汽车,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价格。
  7.2 如依据甲方与特约客户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汽车款由特约客户直接支付,则乙方同意特约客户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向其直接付款,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经销商应直接向特约客户开具发票。如因付款发生纠纷,乙方不向甲方追究任何责任。但如果甲方已接收或者代为接收汽车,则甲方应对车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3 乙方在此承诺,特约客户享有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除直接发出定单外的全部权利。
  7.4 甲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乙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用于商业目的,不将所购汽车用于非常规的活动及非常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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