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车型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发现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但采购单位采购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汽车型号、配置清单。
(五)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或20辆(含)以上同品牌车型的,采购单位需将具体需求(包括型号、数量、服务要求等)报送(传真)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在协议供货厂商中进行二次报价。
四、监督管理
采购中心将定期考核并公布供应商履行协议情况,并将供应商销售排行情况在采购网上公布。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 提供假冒伪劣汽车的;
2. 汽车质量、配置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 采购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市场零售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承诺的。
5. 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和进行网上价格调整的;
6. 借调换车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7.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供应商有违反本通知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可填写《汽车采购投诉表》(附件6)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反映、举报、投诉。
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若需要时,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提供本单位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有效证明。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协议供货项目的成交结果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成交结果原则上只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成交结果进行采购的,应征得采购中心的同意。
五、其他事项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各采购单位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3549/83083574(服务热线)、
010-83084976/77(服务监督)
传 真:010-83084974
附件:1. 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2. 协议供货汽车厂商名单
3. 采购委托书
4. 供货合同
5. 货物验收单
6. 汽车采购投诉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1
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如汽车)、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采购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汽车”指甲方向乙方采购的汽车整车、零件及相关设备。
1.2 “检验”指甲方收货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汽车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3 “验收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汽车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