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3号)
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为履行《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生产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全氯氟烃和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全氯氟烃物质(CFCs)生产的淘汰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物质名录见附件。各相关企业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拆除附件所列全氯氟烃物质的生产装置。
二、凡生产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全氯氟烃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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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物质代码 │ 化学式 │ 化学名称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 │
│ │ │ │ │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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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全氯氟烃( │ CFC-11 │ CFCl3 │ 三氯一氟甲烷 │ 1 │
│又称氯氟化碳,英文├─────┼─────┼────────┼──────────┤
│ 缩写CFCs) │ CFC-12 │ CF2Cl2 │ 二氯二氟甲烷 │ 1 │
│ ├─────┼─────┼────────┼──────────┤
│ │ CFC-13 │ CF3Cl │ 一氯三氟甲烷 │ 1 │
│ ├─────┼─────┼────────┼──────────┤
│ │ CFC-113 │ C2F3Cl3 │ 三氯三氟乙烷 │ 0.8 │
│ ├─────┼─────┼────────┼──────────┤
│ │ CFC-114 │ C2F4Cl2 │ 二氯四氟乙烷 │ 1 │
│ ├─────┼─────┼────────┼──────────┤
│ │ CFC-115 │ C2F5Cl │ 一氯五氟乙烷 │ 0.6 │
│ ├─────┼─────┼────────┼──────────┤
│ │ CFC-111 │ C2FCl5 │ 五氯一氟乙烷 │ 1 │
│ ├─────┼─────┼────────┼──────────┤
│ │ CFC-112 │ C2F2Cl4 │ 四氯二氟乙烷 │ 1 │
│ ├─────┼─────┼────────┼──────────┤
│ │ CFC-211 │ C3FCl7 │ 七氯一氟丙烷 │ 1 │
│ ├─────┼─────┼────────┼──────────┤
│ │ CFC-212 │ C3F2Cl6 │ 六氯二氟丙烷 │ 1 │
│ ├─────┼─────┼────────┼──────────┤
│ │ CFC-213 │ C3F3Cl5 │ 五氯三氟丙烷 │ 1 │
│ ├─────┼─────┼────────┼──────────┤
│ │ CFC-214 │ C3F4Cl4 │ 四氯四氟丙烷 │ 1 │
│ ├─────┼─────┼────────┼──────────┤
│ │ CFC-215 │ C3F5Cl3 │ 三氯五氟丙烷 │ 1 │
│ ├─────┼─────┼────────┼──────────┤
│ │ CFC-216 │ C3F6Cl2 │ 二氯六氟丙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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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FC-217 │ C3F7Cl │ 一氯七氟丙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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