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四)按规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各部门、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五)各部门、各单位是否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四、检查方式、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本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检查,国管局负责统一部署,并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各部门、各单位分级负责组织实施,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专项检查各阶段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级和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根据检查内容对照《〈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进行自查,按照《〈会计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单位应提交有关说明材料。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整理写出报告,连同填好的《自查表》和《汇总表》于7月31日前送国管局。
(二)重点抽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国管局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情况,选择10%-20%的自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同时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自查中查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督促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的,须在8月31日前办理完毕;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总结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
国管局将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和重点抽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总结报告后,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