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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单位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即部机关本级(含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驻外经商机构等)、各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相应规定上报单位基本情况等相关数据。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即我部所属的商会、协会、学会等单位。

  2、资产范围

  (1)行政单位清查资产范围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各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清查资产范围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清查工作原则与方法

  (一)工作原则

  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同时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总、逐级上报。

  (二)工作方法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以倒轧方式确定基准点的相关数据。单位资产清查,采用先单位自查,然后请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订和下发)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四、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另行安排,稍后进行。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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