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全国整规办
2007年6月12日
附 件
商务部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为使商务部和各地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商务部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商务部办公厅负责对商务部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商务部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业务专网”平台上进行。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商务部统一提供的以下设备和软件: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加密设备,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
(二)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密钥、加密卡、公章盘等设备应当按照保密要求,指定专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九条 各发文单位按内部程序完成公文核批后,由负责传输工作的人员将拟发公文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发送至接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