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
(一)取消《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中第
三条“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二)取消《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第
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三)取消《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
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
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四)取消《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第
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