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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停止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教技〔2003〕9号 2003年12月3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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