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尾矿库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一是检查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情况;二是检查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贮存设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贮存含有害废物的尾矿库是否采取防渗漏措施,是否有超标排污现象。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达不到环保要求、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三)加强和完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尾矿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防治、隐患排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把新建尾矿库项目准入关和竣工验收关;要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企业环境安全管理责任。
1、检查尾矿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对所有尾矿库排污申报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未登记的要予以补登,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
2、检查企业编制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3、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对关闭停用的尾矿库,要明确环境安全管理责任。
专项行动时间进度按照《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
三、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按要求完成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并分别于2007年底、2008年12月中旬提交阶段性报告及总结报告,同时提交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报送信息通过www.12369.gov.cn网站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系统内的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子系统报送,使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登录帐号登录。各地(市)、县环保部门也可通过该系统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信息。
总局将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本文件精神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金冬霞
电话: (010)66556458
传真: (010)66556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