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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办〔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及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现就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近年来,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成上升趋势。2006年,全国发生10起尾矿库或电厂灰渣库垮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有毒污染物下泄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组织一次专项行动,对有毒污染物矿山尾库进行彻底检查,消除垮塌隐患。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及我局联合部署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精心组织排查,消除各种环境安全隐患,健全和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通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健全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环境监察工作机制。

  (一)深入开展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在2006年开展矿山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继续对所有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全面清查。一是检查尾矿库是否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禁建区;二是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河道、公路、铁路等环境安全问题;三是检查尾矿库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四是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因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或闭矿产生垮坝险情。对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禁建区内的尾矿库,以及影响河道、公路、铁路环境安全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对因超量储存或超期服役易产生垮坝险情的,要实行限期停产整改、挂牌督办,并及时转告安监部门,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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