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筹备阶段
1、确定省级区域试点单位
根据自愿原则,有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省级环保部门,7月上旬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局研究确认后作为省级区域试点单位。
2、确定新增试点单位
除省级区域试点单位外,其余各省环保部门应在原有试点单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新增加试点单位3-4个,原则上以县级为主,有条件地区也可申报市级试点单位,7月上旬提出书面申请报总局。经总局审核后,确定新增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单位名单。
(二)工作实施阶段
1、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级区域试点单位要制定全省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下发有关文件并报送总局备案。新增试点地区要成立由地方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领导小组,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同时报送总局备案。原试点单位要按照充实试点内容的要求,完善补充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2、建立或完善制度
省级试点单位及新增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原试点单位要健全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地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其中优秀试点单位要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机制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面有所建树;未达优秀的试点地区要继续努力,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力争在机构建设、执法能力、协调机制等方面有所突破。
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每年年底提交阶段性报告,试点终结提交总结报告。
3、进行交流与培训
为指导、帮助试点地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总局将不定期组织交流、研讨、培训,加强分类、分区指导。试点期满,总局将组织对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认真考核、评估,对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密切合作。要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力争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列入当地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通过联合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要加强内部协调,建立生态环境监察、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开发管理等部门良好的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部门在生态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程序顺畅、配合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