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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商财字〔200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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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7〕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做好我部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本单位2008年预算编制工作。

  二、2008年预算安排仍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大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结余资金的力度,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对项目支出预算的编报、审核和绩效考评,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细化有关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动态监管,探索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和实物定额预算管理模式。

  四、各单位在编报“一上”预算时,对本单位的人员及变化情况要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20%以内(不含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2008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它项目。同时,请如实填列“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情况表”(预算16表),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一上”预算一并上报。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07〕27号)的要求编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预算17表)。

  五、请各单位按统一的部门预算编报格式编报本单位预算(预算03表、07表、09表、10表、12表、15-17表),并务必于2007年7月13日前报商务部财务司,一式两份(附数据盘)和预算编报说明,项目支出要同时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和数据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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