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维特化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批复
(商合批〔2007〕164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
《关于先导(清远)稀有金属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维特化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粤外经贸合字〔2007〕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先导(清远)稀有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在美国芝加哥设立维特化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5万美元,以现汇方式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硒、碲及其化合物等产品。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通知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