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确认和委托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条法司、财务司、地区司、驻部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的见证下,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对按照第六条产生的入选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合作司将随机排队结果记录在案并通知入选的咨询服务机构。
(二)合作司按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我与周边国家经济合作中方工作组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结果报部领导批准。
(三)商务部向接受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出具任务委托书。
(四)收到商务部的任务委托书,但不愿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服务机构,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咨询服务机构不愿承担任务是指在接到商务部出具任务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商务部书面确认承担该项基础研究项目的情况。
(五)合作司与同意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服务机构签订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委托合同。
(六)对某些特别紧急和特殊的基础研究项目也可由合作司报请部领导批准后,采取直接指定咨询服务机构方式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方式。
特别紧急和特殊的基础研究项目是指未纳入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且为配合国家领导人出访需要经部领导批准临时决定的项目。
第八条 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委托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提交国别研究报告和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中方建议草案等研究成果。合作司牵头会同我与周边国家经济合作中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研究成果组织编制双边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对外商签。中外双方正式签署该发展规划后视为受托咨询服务机构完成此项委托任务。
第九条 入选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取消其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资格:
(一)承担基础研究项目中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是指研究成果逻辑结构不合理、资料缺乏客观性、结论不具科学性、提出的工作建议可操作性差等。
(二)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本规则中的项目委托任务。
(三)不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基础研究项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