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委托咨询服务
机构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
研究工作的部内工作规则》的通知
(商合字〔2007〕22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商务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工作的部内工作规则》业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 件
商务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工作的部内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商务部牵头编制的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的水平和质量,确保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出合格的咨询服务机构完成上述规划的基础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基础研究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牵头编制的我与周边及发展中国家的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的基础研究工作。
第三条 商务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承担基础研究项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合作司为项目执行单位,条法司、财务司、地区司、驻部监察局为业务配合单位。
第四条 承担商务部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委托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5年年检合格;
(二)近5年承担投资总额3000万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国别经济研究报告的任务不少于10项;
(三)具有经济领域5个学科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合作司每两年通过商务部网站发布信息公告,邀请咨询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担基础研究项目。
第六条 合作司组织部内有关司局和专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并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部领导批准后通过商务部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入选咨询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