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类 2.5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
┌────────┬────────────────────────────────┐
│ 名 称 │ │
├────────┼────────────────────────────────┤
│ 经营场所 │ │
│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 │ │
│ 业务范围 │ │
│ │ │
├────────┼────────────────────────────────┤
│ 负责人姓名 │ │
├────────┼────────────────────────────────┤
│ 受 │ │
│ 理 │ │
│ 意 │ │
│ 见 │ │
│ │ │
│ │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核 │ │
│ 准 │ │
│ 意 │ │
│ 见 │ │
│ │ │
│ │ │
│ │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 │
├──────────────┼──────────────────────────┤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审核类 2.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
│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登记变更事项 │
├──────────┼─────────────┼────────────────┤
│ 名 称 │ │ │
├──────────┼─────────────┼────────────────┤
│ │ │ │
│ 经营场所 │ ├──────┬─────────┤
│ │ │ 邮政编码 │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业务范围 │ │ │
│ │ │ │
├──────────┼─────────────┼────────────────┤
│ 负责人姓名 │ │ │
├──────────┼─────────────┴────────────────┤
│ 受 │ │
│ 理 │ │
│ 意 │ │
│ 见 │ │
│ │ │
│ │ │
│ │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核 │ │
│ 准 │ │
│ 意 │ │
│ 见 │ │
│ │ │
│ │ │
│ │ │
│ │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 │ │
└─────────────────┴───────────────────────┘
审核类 2.7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
│ 名称 │ │
├─────────┼──────────────────────────────┤
│ │ │
│ │ │
│ 受 │ │
│ 理 │ │
│ 意 │ │
│ 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 │
│ 核 │ │
│ 准 │ │
│ 意 │ │
│ 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文号 │ │
└────────────────┴───────────────────────┘
通知类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农社名预核字[ ]第 号
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设立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 。
设立人:
以上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