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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工作建议的函

  (四)关于在新加坡召开第二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

  我部原则支持在新加坡召开第二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为避免论坛重复现有其他合作机制的工作,建议广西事先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沟通,并向东盟有关国家协商,以保证论坛实效。

  (五)关于将广西凭祥口岸通关“一站式”检查项目列入GMS合作试点

  “一站式”检查项目是《GMS便利客货跨境运输协定》中的内容,国内由交通部牵头负责有关谈判。据我们了解,目前该《协定》的谈判工作已经结束。如增加试点口岸,需由六国重新谈判,并修改上述《协定》。从推动GMS贸易便利化的角度出发,我部愿协助广西推动交通部开展相关工作。

  四、关于将广西凭祥中越边境经济合作区纳入“两廊一圈”总体方案问题

  “两廊一圈”合作是中越两国规划和发展边境省区间经贸合作的首次尝试,也是两国边境省区发展经济,维护边疆稳定的内在要求。2006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越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开展“两廊一圈”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我部拟于近期商越方在中越经贸合委会框架下成立工作组,讨论“两廊一圈”合作有关事宜。

  我部支持广西在凭祥设立中越边境经济合作区(商产函〔2006〕54号)。建议广西就此制定详细可行的规划和具体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与办法,并向国务院上报。若获批准,我部将积极考虑将其列入“两廊一圈”合作项目。

  五、关于在东盟国家设立境外投资合作区问题

  中国企业在境外建园区也是开展境外投资的一种方式,同时集群式的投资有助于减少企业投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与其他投资方式一样,在境外建园区主要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东道国投资环境和引资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决策。境外合作区运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决策、商业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商务部将着力推动中国有条件的企业以商业运作为基础,到重点国家建立合作区。鉴于合作区项目是采取招标的办法,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和实施方案,企业可按照合作区招标规程的要求,参与投标。

  六、关于支持广西优势产品、产业参与我国对外特别是对东盟国家援助项目实施,以及选择项目实施单位、参与项目招投标时向广西企业倾斜问题

  (一)希望广西有实力的企业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10号令),向商务部(援外司)提出申请,积极取得参与援外项目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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