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贯彻实施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
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
《办法》)颁布后,对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了解两个
《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两个
《办法》的情况书面报商务部。现将报送内容通知如下:
一、两个
《办法》颁布后,本地区如何宣传贯彻,是否举办了相关培训,是否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发布了相关规定,实施效果。
二、本地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情况,包括促销活动的主要方式,促销活动的广告及相关宣传内容是否清晰、真实,有否采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误导消费者,是否制定了促销活动安全预案,有无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存在哪些问题。
三、本地区可否允许零售商采取购物返券的形式进行促销;购物返券促销的情况,包括返券幅度、返券可使用的范围、返券使用日期、消费者的反应等。
四、本地区零售商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存在的问题、造成的影响,零售商、供应商对此的反应。
五、本地区零售商供应商对账、结账是否采用电子方式;推广电子方式有无难度,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