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年中国(北京)国际建筑钢结构展览会”的函
(商贸函〔2007〕9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举办“2007年中国(北京)国际建筑钢结构展览会”的函》(建外函〔2006〕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和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于2007年7月11-13日在北京联合举办“2007年中国(北京)国际建筑钢结构展览会”〔CHINA (BEIJING)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STEEL STRUCTURE EXPO 2007〕,展出面积为12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钢结构及钢铁产品、空间网架膜结构、不锈钢工业、金属钢结构加工配套技术、节能节地型建筑、国内外新型住宅房屋技术、建筑钢结构安全防护工业体系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展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