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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焦炭边贸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焦炭边贸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7〕10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广西、云南、新疆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各边贸省区2006年边贸焦炭出口实绩,现下达2007年边境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工作,2007年边贸焦炭出口配额须分配给本地区列入《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商务部2007年第3号公告)的边贸企业,二次分配要适当集中,分配结果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2007年边境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 件
  2007年边境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万吨

┌────────────────────┬────────────────────┐
│         省区         │        配额数量        │
├────────────────────┼────────────────────┤
│         总计         │         38.75         │
├────────────────────┼────────────────────┤
│         吉林省         │          1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15         │
├────────────────────┼────────────────────┤
│        黑龙江省        │         0.55         │
├────────────────────┼────────────────────┤
│         辽宁省         │         0.22         │
├────────────────────┼────────────────────┤
│         云南省         │         4.2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0          │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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