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焦炭边贸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7〕10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广西、云南、新疆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各边贸省区2006年边贸焦炭出口实绩,现下达2007年边境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工作,2007年边贸焦炭出口配额须分配给本地区列入《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商务部2007年第3号公告)的边贸企业,二次分配要适当集中,分配结果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2007年边境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 件
2007年边境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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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区 │ 配额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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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3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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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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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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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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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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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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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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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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