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东海金飞马合营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185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沈阳化工油漆厂在朝鲜合资设立东海金飞马合营公司的请示》(辽外经贸境〔2007〕6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化工油漆厂在朝鲜平壤市与朝鲜烽火总公司合资设立“东海金飞马合营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290万欧元(约348万美元),其中中方以实物和技术出资174万欧元(约209万美元),占60%;外方以土地等实物出资116万欧元(约139万美元),占40%。经营期限为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涂料的生产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