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宣传关于亚信的一般信息。
五、秘书处还可获取成员国提供的关于信任措施落实情况的信息,并经相互同意,加以宣传。
六、执行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外长确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执行亚信高官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官会)根据《亚信程序规则》、本协定和《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可能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秘书处人员
一、秘书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执行主任,为秘书处首席官员;
(二)副执行主任;
(三)成员国派往秘书处任职的专职人员;
(四)为行使秘书处的行政、技术和服务职能,通过订立合同,从东道国公民和成员国公民中雇佣的普通人员或服务人员。
二、执行主任由担任亚信主席国的成员国从本国公民中推荐,由亚信成员国外长协商一致后任命,任期4年。执行主任在该主席国整个任期内行使职责。
三、副执行主任由高官会推荐,由亚信成员国外长协商一致后任命,任期3年。高官会在推荐前需商执行主任。
四、副执行主任在执行主任暂时不在或生病期间,或在任命新执行主任前代行执行主任职责。
五、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和专职人员按照高效、称职、正直的原则,考虑机会均等、成员国最广泛的代表性,经成员国同意进行任命。
六、执行主任和副执行主任应为不同成员国公民。
七、执行主任经高官会批准,任命秘书处专职人员,有关标准由成员国经协商一致后确定。
八、如秘书处专职人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根据其派遣国的请求,任命新的专职人员完成其剩余的任期。
九、如本协定或亚信通过的编制条例未作其他规定,秘书处服务人员的雇佣条件按东道国法律确定。在雇佣服务人员到秘书处工作时,应为所有成员国的公民提供同等的机会,不得有任何性别、种族、宗教和国别歧视。
十、执行主任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