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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比例限制
  1.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集合计划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集合计划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五) 基金中基金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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