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根据《
关于实施“千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62号)要求,现就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要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征集毕业生见习单位,按照不同专业类别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并选择制度健全、见习效果较好的见习基地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候选单位。
二、建立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工作由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共同组织实施,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与省级人事部门名义共同授牌、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审核标准》(见附件1)推荐见习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并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候选单位报人事部审核批准后,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与省级人事部门名义共同授牌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要指导被授牌的见习示范基地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毕业生的待遇和安全,切实组织好毕业生见习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要在2007年7月31日前分别推荐上报5-15家见习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并填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审批。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审核标准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
人事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