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6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第三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 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 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