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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条 除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自行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事项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第九条 重大合同构成关联交易的,需要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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