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调办建管[2007]54号)
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南水北调工程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重点项目质量监督站,各项目法人: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意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以及有关政府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树立精品意识;要把保障工程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尽快形成各方重视质量,人人关心质量,齐心协力抓好质量的环境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层次的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负监督控制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和终身责任。
(一)加强项目管理。项目法人要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明确现场管理机构和现场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要对照合同,督促承建单位严格落实合同承诺,依照合同配备技术人员、装备等资源,严格执行质量标准;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合同执行、分包、施工过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要不定期召开质量管理现场会,研究分析问题,交流经验,改进工作,营造建设一流工程的氛围;要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要监督、指导做好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组织好施工合同(完工)的验收,严把工程质量关。
(二)加强监理管理。要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加大对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力度;要建立监理单位不良业绩档案,对存在不良业绩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实行公告、通报,奖优罚劣;要注意监理合同的公平合理,对尚未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在招标阶段避免监理低价中标导致投入不足,影响监理作用发挥,对已签订监理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事求是地执行合同;要充分授予监理单位和人员必要的权力,配备必要的监理手段,使其要负责、敢负责、能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监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