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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现予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证系列指数及利用本所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

  上证系列指数,指本所编制或授权编制并发布的,名称中包含“上证”的证券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上证成份指数、上证综合指数、上证分类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债券指数等。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决定上证系列指数的增设、变更和废止。

  第三条 本所负责上证系列指数的研究设计、编制发布、宣传服务、经营等指数管理营运工作。根据需要,本所可授权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本所授权机构”)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编制上证系列指数可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指数编制方法和运作规则等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五条 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根据上证系列指数特点制定具体的指数编制方法,并可根据需要对指数编制方法进行调整。

  上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应及时对外公告。

  第六条 上证系列指数通过本所指定的通信传播系统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系统或方式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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