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7〕2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联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设备的现场管理尚有很大差距,部分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存在着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不可靠、培训有不足等问题,使系统和网络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指导煤矿正确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检测仪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煤矿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编号AQ1029-2007,以下简称《AQ1029标准》)。该标准在《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监控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传感器装备数量规定,修改了部分报警断电值,对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使用、管理及系统联网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AQ1029标准》,对于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改造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原制造单位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后,应负责在用系统的改造工作。改造的重点:一是采用统一显示格式的系统软件;二是按新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安装或更换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器或传感元件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二、做好安全监控设备的装备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AQ1029标准》的规定,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