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洗染企业和食品配送企业使用的车辆,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八、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城市家庭服务中心、社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以及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各级财政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
九、一些农村店加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后,交税由原来的包税改为据实交税,税收增加较多,建议在第三部分增加:“对连锁化农家店给予税收优惠;对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连锁化农家店免征营业税,免征工商管理费及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第四部分第19条“开展国家级服务贸易城市试点工作”建议修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引导外资投向附加值高的金融、物流、连锁、信息技术、软件及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开展国家级服务贸易城市试点工作。”
十一、第四部分第20条“在边境或境外建设服务贸易示范区或经济合作区,引导服务出口,加强服务合作。”建议修改为:“建立服务贸易示范区,引导服务出口,加强服务合作。”
十二、第四部分第21条“经认定的外包服务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建议修改为:“加快落实已颁布的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速培育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十三、大众浴池主要服务于低收入群体,属于微利行业,建议第五部分第27条中的“(桑拿、洗浴、洗车除外)”修改为“(不包括洗车和除大众浴池外的洗浴)”。
十四、在第五部分建议增加:“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