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针对性 主要评价课程内容与培训目的是否一致,教材选用是否得当,是否满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个人培训需求四个方面;
(二)教学内容 主要评价课程内容是否科学、完整、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水利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是否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反映该领域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四个方面;
(三)教师讲解 主要评价教师的教学准备情况,理论水平,教学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四个方面;
(四)教学方法 主要评价教学方法是否切合教学内容,是否有助于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否有助于学员理解和掌握学习内容三个方面;
(五)教学效果 主要评价培训课程对促进学员转变观念和工作态度,提高理论修养和业务能力,提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绩效的作用三个方面。
第三章 评估组织实施及结果应用
第七条 培训综合评估和培训课程评估由培训主办单位负责组织,采取由学员对《培训综合评估表》(附件1)和《培训课程评估表》(附件2)赋分的形式进行量化评估。
培训综合评估和课程评估分为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每个等次对应一个分值。
第八条 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学员填写的《培训综合评估表》和《培训课程评估表》,进行分项统计汇总,并将结果分别填入《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附件3)和《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附件4)。综合评估结论和课程评估结论分别根据《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总分和《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总分做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培训综合评估表》和《培训课程评估表》回收率不得低于80%;实际回收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问卷以零分计,并按学员总人数的80%计算评估分数。
第十条 建立培训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培训班主办单位要将《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和《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与学员填写的《培训综合评估表》和《培训课程评估表》一同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两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办班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评估结果反馈机制。培训班主办单位在培训评估结束后,要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培训班承办单位和授课教师。培训班综合评估不合格或课程评估不合格的,主办单位应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培训评估结果备案机制。培训班主办单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时,要将本年度所举办的各期培训班的质量评估情况(包括培训的组织过程、质量评估结论、对出现问题的整改意见、《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和《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作为确定其下年度培训计划的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