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工作的复函
(商改函〔2007〕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宁夏区属国有流通企业列入减债脱困工程试点范围的函》(宁政函〔2007〕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同意将你区列入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第一批试点。
二、请按照2OO7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告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联系人:林健 电话:010-85226542 传真:010-65136823
电子邮件:linjian@mofcom.gov.cn
附件:2007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试点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件
2007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范围
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重点支持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处置国有或国有控股流通企业(商业和物资企业,不含外贸企业)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债务。
二、工作原则
“减债脱困工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商务部、财政部积极推动,按照政策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整体打包、协商定价、一次性回购”的办法处置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债务,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有流通企业改革。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由省、市两级政府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与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办事处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牵头制定“减债脱困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省、市两级政府的责任和分工,确定工作目标、债务处置方案、进度安排和拟采取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