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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通知


  (六)加强监督,动态监管。在建立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的基础之上,要努力探索和建立长效的动态监管机制,特别是如何把普查工作和后续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如何将建档工作与日常检定工作相结合、与监督检查相结合,从而提高强检工作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将静态档案转化为动态档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并形成一项长期制度固定下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和检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的更新和维护情况,确保今后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每月至少更新1次。

  (七)时间要求。考虑到建档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进行分步实施,但必须在2009年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建档工作,并实现在线档案的动态更新和管理。其中,2007年主要开展贸易结算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建档,2008年主要开展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建档,2009年主要开展环境监测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建档。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分别于2007年10月底、2008年10月底和2009年10月底前分3次将本年度开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建档的有关情况(含附件2)报总局计量司,同时将本年度已建档数据上传至国家质检总局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中。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档工作的基本情况,建档工作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的动态化管理模式和制度等。

  联系人:朱美娜     Email: zhumn@aqsiq.gov.cn

  联系电话:010-82261838   传真:010-82260127

  附件1.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格式表

  2.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综合统计表

  3. 民用四表综合统计格式表

  4. 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建档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O O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格式表

  建档单位*:     建档单位所属地区代码*:

┌──┬──┬──┬─┬─┬─┬─┬─┬─┬─┬─┬─┬──┬─┬──┬─┬─┬─┬─┬─┬──┐
│强检│计量│计量│计│型│准│测│出│购│制│使│使│送检│检│实际│检│检│下│检│检│计量│
│工作│器具│器具│量│号│确│量│厂│置│造│用│用│单位│定│检定│定│定│次│定│定│器具│
│计量│实际│所属│器│/ │度│范│编│日│单│/ │状│ * │类│单位│方│日│检│结│证│唯一│
│器具│使用│地区│具│规│等│围│号│期│位│安│态│  │型│ * │式│期│定│论│书│性标│
│目录│名称│代码│用│格│级│ │ │ │ │装│* │  │* │  │* │* │日│* │编│ 识 │
│对应│  │ * │途│ │ │ │ │ │ │地│ │  │ │  │ │ │期│ │号│  │
│名称│  │  │* │ │ │ │ │ │ │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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