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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应对欧盟限制使用及销售全氟辛烷磺酸指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
  1.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2.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 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涂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对指令进行评估。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4.部分例外情况:
  (1)指令指出,根据SCHER的确认,现在航空业、半导体工业和影像工业中谨慎地使用 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环境中或暴露于车间,不会出现对环境和人类的关联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层、航空液压品等不适用该指令;
  (2)关于消防泡沫问题,SCHER同意应先对其替代产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再做出最后决定;
  (3)关于限制PFOS在镀层工业的应用问题, 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将金属镀层过程中的排放减少到明显较低的水平,则今后将限制PFOS在该工业中的使用,但在现阶段须应用最先进技术使工业电镀中PFOS的排放尽量降低。
  5.PFOA将来也可能被限制。指令指出,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PFOA)被怀疑有与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现仍在对其危险分析试验、替代品的实效性、限制措施进行评估。
  三、指令实施时间表
  1.指令于公布日生效,即2006年12月27日;
  2.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将指令内容转换为其国内法,各成员国应将拟采取的措施文本提交欧委会并列明拟采取措施与指令内容的关联性;
  3.各成员国应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施限制措施;
  4.2006年12月27日已投放市场的消防泡沫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
  5.2008年12月27日前,各成员国应公布:
  (1)旨在减少电镀工业使用和排放PFOS的具体措施;
  (2)库存的含有PFOS的消防泡沫情况。
  PFOS被广泛应用于众多民用和工业生产领域,包括我国许多拳头出口产品,如纺织品、皮革、地毯等,因此该指令的实施将在很大范围内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相关企业应尽快与欧洲进口商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加紧替代产品的选择、试验和应用,以减少指令实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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