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工艺、规模、执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免检有效期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下降的;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6.5 重新申报免检企业需要变动子(分)公司、注册商标和产品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的,应符合本规范第3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6 国家质检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审查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重新申报企业换发免检证书。
6.7 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企业,可以在申报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6.8 未提出重新申报免检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6.9 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免检标志。6个月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期内的免检标志。
7 监督管理
7.1 免检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7.2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持续保证产品质量,落实“三包”规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免检产品荣誉。
7.3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报告。逾期不报告质量状况的,由省级局责令改正(见附件18)。拒不改正的,由省级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后,暂扣免检证书(见附件19)。情节严重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收回免检证书(见附件19)。
省级局汇总企业报告后,于每年6月份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见附件20)。
7.4 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执行标准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报告应当阐明上述变化的具体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生产条件、执行的产品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附市级以上(含市、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产品的荣誉。
省级局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变化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核查、监督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整改期满,由省级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对复查不合格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该产品的免检资格,收回免检证书。
7.5 免检有效期内,免检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子(分)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单位、注册商标、同类产品的品种和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时,应填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产品免检范围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1),并按照本规范3.1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免检范围变更必须报所在地省级局审查同意,经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向企业变更免检证书,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见附件22、23、24)。
7.6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见附件18、19);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回免检证书,并予以公告。免检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由省级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严追究产品质量责任。
7.7 企业不得在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使用免检标志,不得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免检标志,不得将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7.8 为加强对免检企业的后续监管,促进免检企业严格自律,维护免检权威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企业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一律撤销免检资格。
7.9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监督,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或经销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进行申诉和举报。省级局负责对申诉和举报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局依法进行处理。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关于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应及时向省级局报告,由省级局组织调查处理。
7.10 市县局违反《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免检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由省级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给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在经济或名誉方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7.11 各省级局对免检审查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的工作原则,全面履行免检工作职责。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免检申报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免检企业后续监管等各个环节认真把关,保证免检工作质量。实行免检工作责任制,对不负责任、失职失察,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12 从事免检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违规违纪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关于印发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质检监函【2001】006号)同时废止。
8.2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免检产品目录建议报告
第 号
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 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本年度国家免检产品目录建议工作。经研究决定,本次我局共上报 类免检产品建议目录。
附件1:建议目录情况汇总表
附件2:建议目录产品行业情况
公 章
年 月 日
本报告一式2份,一份报总局,一份存档。
附件2: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受理通知书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国家免检产品申请受理条件(产量、产值、品种及工艺)。根据《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公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3: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产量、产值达不到免检规定条件;□品种不属于免检产品目录范围;□生产工艺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范围;□其他原因 。
根据《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公 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4: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根据《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