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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产品应符合标准化、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取得C标志的优秀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品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申报免检资格。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电子监管网入网证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纳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相关证明。
  3.1.9 委托生产的特别规定。允许以委托或定牌方式组织生产的企业进行申报,但申报企业必须为所申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已建立履行两年以上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委托合作关系必须在获得免检资格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签订有效的委托生产合同并公证;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同类产品的免检资格或达到本规范规定的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有关条件。
  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证明;按照本规范规定,被委托企业符合免检产品生产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对其生产条件达到免检产品生产要求的现场核查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有效委托生产合同和公证文书。
  3.1.10 集团申报的特别规定。允许集团企业以集团名义进行申报,并涵盖其所属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必须具备本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和条件要求,且必须稳定生产2年(含2年)以上。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也可以单独申报,但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3.1.11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材料。
  3.2 申报程序。
  3.2.1 宣贯培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部署要求,省级局应及时部署免检申报工作,并组织有关企业进行免检制度、申报要求和各类产品申报细则的宣贯培训。
  3.2.2 企业申报。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规定的产品生产企业,符合本规范及该类产品申报细则规定的,可以向省级局提出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
  3.2.3 申报受理。省级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见附件2)。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退回有关材料(见附件3)。
  3.2.4 省级局审查。
  --省级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受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退回企业限期补充(见附件4);未能按期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报材料(见附件5)。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6),主要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检验能力等环节,并做出核查结论(见附件7、8)。
  --申报企业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子(分)公司、委托(定牌)加工单位,必须由受理申报的省级局委托其所在地省级局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见附件9、10)。
  3.2.5 审查意见。省级局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签署“同意上报”或“不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不同意上报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见附件11)。申报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局应认真研究,认为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企业。
  3.2.6 上报总局。省级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情况,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免检申报条件的,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根据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最终上报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并按规定时间,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见附件12)。
  3.3 申报材料。
  3.3.1 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免检的唯一有效文件(见附件13)。
  3.3.2 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cpzljds.aqsiq.gov.cn)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2份报送省级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
  3.3.3 所有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免检申报工作,不得自行设计、装订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省级局不予受理。
  3.3.4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审定

  4.1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省级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反馈各省级局(见附件14)。各省级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见附件15)。反馈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免检要求的,各省级局可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不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负责书面通知申报企业(见附件11)。
  4.2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省级局上报的处理结果,组织进行复核,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www.aqsiq.gov.cn)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根据复核和公示情况,做出最终审定意见。
  4.3 对符合免检条件、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政府网站(www.aqsiq.gov.cn)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和荣誉牌。
  4.4 对未通过审定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将审定结论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见附件16),由省级局负责书面通知申报企业(见附件11)。

5 证书和标志

  5.1 免检证书是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准许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免检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5.1.1 免检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字样;②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名称(统一申报的集团公司,载明集团公司的各子、分公司的名称);③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名称(包括具体品种和规格型号);④产品免检的有效期限;⑤免检证书的编号;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其中②、③的具体内容以企业《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的申报内容为准。
  5.2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免检标志式样见附件17)。
  5.3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名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批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
  5.4 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颜色必须完整、准确,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6 重新申报

  6.1 免检资格有效期为3年,免检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6.2 重新申报条件。
  6.2.1 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稳定合格生产的变化。
  6.2.2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2.3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6.2.4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
  6.2.5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人、检验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2.6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6.2.7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生产条件、组织结构、执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后,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
  6.2.8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未出现违规使用免检标志和免检证书等情况。
  6.2.9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6.2.10 免检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2.11 省级局对重新申报免检的产品在当年度组织1次监督抽查,作为企业进行重新申报的必要条件。
  6.2.12 符合当年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免检工作要求和该类产品的申报条件等有关规定。
  6.3 重新申报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当年发布的免检产品目录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局提出书面申报。
  6.4 省级局负责受理企业免检有效期满的重新申报,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企业现场进行核查:
  --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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