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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设置专职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熟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和控制措施,有从事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化妆品生产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制定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化妆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
  (六)配合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至少应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应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某一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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