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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
  第四十四条 成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的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贮存应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
  第四十六条 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应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应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标志,分开贮存;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成品贮存的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四十八条 成品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第四十九条 产品出库须做到先进先出。出库前,应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出库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 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应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设立退货区用于储存退货产品,退货产品应明显标记并有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并保存备查。
  退货经检验后,方可纳入到合格品或不合格品区,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定期体检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且具有化妆品生产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等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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