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保证《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的顺利实施,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印章收费项目尚未批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有关执业印章颁发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暂缓执行。待批准后,再布置相关事项。
二、鉴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期废止,200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条例》相关内容,考试大纲中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内容以《条例》(可登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