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根据县(市)支行报送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附件1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检查单位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
2. 《现场检查实施方案》
3. 《现场检查通知书》
4. 《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
5.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6.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7.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8. 《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
9.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10. 《现场检查报告》
11. 《现场检查意见书》
12.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
附1
中国人民银行 行(部)
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
┌─────────────┬───────────────────────────┐
│ 编号 │ 反洗钱[ ]( )号 │
├──┬──────────┼───────────────────────────┤
│ │ 拟查项目名称 │ │
│ ├──────────┼───────────────────────────┤
│ │ 检查依据 │ │
│现场├──────────┼───────────────────────────┤
│检查│ 被查单位 │ │
│立项│ │ │
│申请├──────────┼───────────────────────────┤
│内容│ 检查内容 │ │
│ │ │ │
│ │ │ │
│ ├──────────┼───────────────────────────┤
│ │ 被查业务的时间跨度 │ │
│ ├──────────┼───────────────────────────┤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检查组成员 │组长: │
│ │ │主查人: │
│ │ │检查人员: │
├──┼──────────┼───────────────────────────┤
│申请│ 部门负责人 │ │
│ 人 │ 签字 │ │
├──┼──────────┼───────────────────────────┤
│审批│ 行(部)领导 │ │
│ 人 │ 审批签字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