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1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