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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

交通部令
(2007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已于2007年5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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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
  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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