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 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